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使用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以及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类别
1.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含)。
符合上述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家庭。
4.临时救助: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困难职工;退休后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企业职工去世后的无业遗属、遗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拟给予一次性救助的困难职工。
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的帮扶救助可以使用各类救助资金,第四类情况的帮扶救助不能使用中、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其他资金无限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一)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房贷、车贷等不符合困难情形的不得列入支出;
(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国家义务教育序列、免费教育序列、高收费私立学校、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五)赌博、吸毒、嫖娼人员;
(六)车祸负主要责任一方;
(七)因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伤害的;
(八)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已明确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九)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
(十)遭遇工伤且享受到相应工伤待遇的;
(十一)所在单位未设立或未参加工会组织的;
(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应救助的困难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工会,可借助政府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和网络员队伍,开展困难职工家庭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政府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对帮扶对象的房产、车辆和金融资产拥有状况进行核查和比对,以提高帮扶对象认定的精准性。
第五条 困难农民工家庭建档,以农民工在务工地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急难问题导致生活困难作为主要认定因素。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档案由下列五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1.企事业单位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条件和要求的规章制度或制式通知(永久保存);
2.困难职工书面申请书(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综合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住房类型及面积、联系方法、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申请书须本人签字后生效;
3.职工工资单(工资领取凭证)或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家庭其他非薪资收入材料(薪资收入材料需工作单位盖章有效);无工作的家庭成员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
4.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困难申请书,确定困难职工名单(会议纪要要求所有参会人员签字后永久留存);
5.向全体职工公示困难职工名单(公示单永久保存);
6.单位工会指定专人根据职工提供材料填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见附件1,须永久保存)。
困难职工提供致困情况和困难支出相关材料清单:
1)申报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的直系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困难情况和困难支出材料清单(根据困难类别分别提供对应证明及支出凭证,如子女上学致困的须提供子女入学证明及学费、杂费等支出凭证;如大病致困的须提供半年内具有专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半年内自费部分医药原始单据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困难职工电子档案
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是以原始档案为基础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材料,对困难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建档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工会沟通,原始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
1.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
2.分配方案、有关会议纪要;
3.会计凭证;
4.银行单据;
5.中央、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
6.预决算报表、报告,绩效报告;
7.其他相关材料。
(四)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
1.解困脱困专项档案(见附件2);
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见附件3);
3.其他相关材料。
(五)日常帮扶工作档案
1.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
2.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3.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
4.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工会援助中心或职工所在单位(社区)工会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其他有工会会籍的困难人员,其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会籍所在社区尚未建立工会或已与原用人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
对于保留会籍的退休职工,在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在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如遭遇重大急难问题的,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在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仍需帮扶救助的应及时与退休职工管理部门联系移送。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原始档案由原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已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工会重新申报和认定;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仍然失业的,由所在社区工会负责申报城市低保。
第十条 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一条 按照困难职工申请、建档工会核实、审批对象公示、上级工会复核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县级以下建档工会要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进行管理,不再由上级工会备案。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对下级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档、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建档后连续两年未进行过帮扶的档案应撤档,建档后连续三年仍然需要帮扶的档案应重点研究并积极推动纳入政府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的,由原用人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上一级工会、职工去向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社区或上一级工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社区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
第十四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应按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整理。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和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应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于次年归档整理。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的工会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存放档案的柜架、房间,应采取必要的保管和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要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附件:1.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档案表
3.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身 份 证 号 |
健康状况 |
身 份 |
婚 姻 状 况 |
是否单亲 |
户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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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 □失业 □在岗 □农民工 |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是 □否 |
□农业 □非农 |
工 作 单 位 |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
参加工作时间 |
现居住地址 |
联 系 电 话 |
邮政编码 |
住房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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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本人月平均收入 |
家庭其他年度收入 |
家庭年度总收入 |
家庭人口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医保状况 |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具体到街道) |
劳 模 类 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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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省级 □市级 □县级 □否 |
家庭成员关系 |
姓 名 |
关 系 |
性 别 |
政治面貌 |
身 份 证 号 |
健康状况 |
月平均收入 |
身 份 |
医保情况 |
单 位(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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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申请类别: □日常救助 □临时救助 登记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致 困 原 因 |
(至多勾选3项) □本人大病 □供养直系亲属大病 □意外灾害 □残 疾 □下岗失业 □收入低 □自然灾害 □重大事故 □子女上学 □其 他 |
针对勾选的致困原因简述困难情况(含年度主要支出状况):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可信。申请人签名: |
单 位 工 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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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主 管 工 会 意 见 |
签字(盖章): |
属地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产业工会)意 见 |
第一经办人意见 |
负责人意见 |
建议列入困难类别(勾选其一): □ 低保户 □ 低保边缘户 □ 意外致困户 □ 临时救助 □ 不予建档 签字: |
同意列入:
档案编号: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单位工会、主管(系统)工会、属地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产业工会)各留档一份;
2.附困难职工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所属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致困原因情况和支出凭证相关材料;
3.表格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未填处将不予接收。
附件1填表说明:
1.资料提供:除填写本申报表外,申请人须同时提供困难申请书(家庭所有成员单位、学校、收入、缴纳工会会费等基本情况、致困情况、致困情况支出,申请书加盖所属单位行政公章生效)、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全页复印件,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农民工家庭提供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企业证明,随本人入住打工城市家庭成员流动人口暂住证或社区证明。致困原因勾选本人或家属大病的,要提供三个月以内医疗诊断书和整月自负医药费票据复印件;致困原因勾选子女上学的,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类别:“日常救助”即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即纳入临时救助档案管理。
3.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或“其他”。
4.身份证号:必须填18位(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请登录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nciic.com.cn/framework/gongzuo/index.jsp升级为18位号码)。
5.健康状况:填写“良好”、“癌症”、“心血管病”、“脑血管病”、“尿毒症”、“精神病”、“肝病”、“血液病”、“糖尿病”、“肿瘤病”、“腰颈椎病”、“高血压病”、“肺病”、“一般疾病”、“残疾”。填写“残疾”的在困难情况简述中载明残疾部位及等级。
6.身份:填写“在岗”、“失(无)业”、“病退”或“农民工”。“退休”一般不纳入建档范围。
7.单位性质: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个体企业”、“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或“其他”。
8.所属行业:请填写“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或“国际组织”。
9.参加工作时间:填写学校毕业后的首次就业时间。
10.住房类型:填写“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承租单位公房”、“政府廉租房”、 “租房”或“其他”。
11.住房面积:请填写“20以下”、“20至50”、“50至70”或“70以上”。
12.家庭其他年度收入:填写除本人和家庭成员个人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收入、房租收入、证券股票收入等。
13.医保情况:填写“无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舍”或“其他”。
14.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为低保户时,户口所在地填低保证上户籍所在地,其他类别的户口所在地一律填写户主单位地址具体到社区、街道。
15.家庭成员关系中,关系请填写“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健康状况参见前文所述,身份请填写“劳模”、“在岗”、“下(待)岗”、“失(无)业”、“退休”、“离休”、“病退”、“病休”、“内退”、“农民”、“农民工”、“研究生”、“大学生”、“中职中技生”、“高中生”、“初中生”、 “小学生”或“幼儿”。
16.公示要求:企业(社区)工会对拟上报申请日常救助的申请人情况在本企业(社区)显著位置公示数日,公示材料(含公示内容、公示结果)随同上报。
17.管理系统中“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和“是否零就业家庭”两项,由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根据申报表填写的信息判断。
18.档案编号:电子档案统一由属地援助中心平台录入,建议编号“县市名(产业工会名)+年份+当年顺序号+企业名”,如“西安2013001福乐家具”、“省国防2013001东风仪表厂”;分别由产业工会(企事业单位)平台录入的,建议编号“县市名(省产业工会名)+企事业单位名+年份+当年顺序号”,如“西安福乐家具2013001”、“国防东风仪表厂2013001”。
附件2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档案表
职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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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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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健康状况 |
残疾类别 |
工作状态 |
劳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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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类型 |
建筑面积 |
手机号码 |
其他联系方式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所属行业 |
婚姻状况 |
户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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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企业状况 |
是否单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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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平均收入 |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
家庭年度总收入 |
家庭人口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
医保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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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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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零就业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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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主要 成员 |
姓名 |
关系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健康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 |
医保状况 |
单位或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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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选项) |
1.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 2.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 3.下岗失业; 4.未参加社会保险; 5.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 6.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 7.遭受自然灾害; 8.遭受意外事故; 9.子女上学; 10.其他。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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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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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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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附件类型 |
附件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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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人或审核人确定困难职工是否为解困脱困对象( 是 否 )(确定时间: 年 月 日 ),对解困脱困对象确定以下类别中的选项 |
五类 重点 群体 |
1.低保范围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充分就业 2.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而未纳入低保 3.支出性生活困难 4.城市困难农民工 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困难职工 6.其他(注明) |
“四个 一批” 措施 |
1.就业创业发展 2.纳入社保制度覆盖 3.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 4.社会救助兜底 5.其他(注明) |
七个 行动 计划 |
1.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 2.创业援助计划 3.阳光就业计划 4.职工医疗互助计划 5.金秋助学计划 6.一帮一结对计划 7.送温暖精准化计划 8.其他(注明)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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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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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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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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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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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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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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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帮扶责任人存)
职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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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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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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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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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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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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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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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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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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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任务 完成时限 |
年 月底前实现解困脱困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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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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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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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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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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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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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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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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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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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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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所属工会联络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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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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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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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脱困措施选项 |
1.就业创业发展;2.纳入社保制度覆盖;3.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 4.社会救助兜底;5.其他(注明): |
解困脱困计划选项 |
1.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2.创业援助计划;3.阳光就业计划;4.职工医疗互助计划; 5.金秋助学计划;6.一帮一结对计划;7.送温暖精准化计划;8.其他(注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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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附表3填表说明:
附表2按照帮扶系统电子档案内容如实填写,附表2和附表3中关于解困脱困项目必须按照专题会议纪要(永久保存)确定的内容填写,帮扶单位一般情况下,填写建档单位工会,如果建档单位工会有特殊情况的(如企业改制、破产等,只保留部分人员看守厂房,实际无人负责),报上级工会同意后帮扶单位填上级工会(帮扶单位填写后在上面要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生效)。帮扶责任人填写帮扶单位专题会议纪要中确定的人选(分管或从事单位帮扶工作的工会正式人员)。
解困脱困档案表和联系卡一经填写后,要及时跟进,动态化管理,上级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解困脱困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帮困职工一经解困脱困后要及时进行撤档处理(录入人在帮扶系统中选择脱困处理该档案资料;帮扶责任人和困难职工本人在原始档案附表2空白处进行脱困标注并签字确认),撤档后资料由建档单位保留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