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11号)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新闻信息的权威性,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理工大学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陕西理工大学名义,通过校内外媒体进行的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目标和总体思路,策划、组织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及事件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宣传工作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统一领导,宣传委员是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负责人。宣传委员负责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本单位(部门)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各单位(部门)报送学校发布的各类新闻宣传稿件和图片要经过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宣传委员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指定兼职新闻宣传通讯员教师一名、学生数名(每年级或专业各一名),人员发生更替时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新闻宣传通讯员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送本单位(部门)的新闻信息,提供相关新闻线索和舆情信息,完成相关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并及时报送新闻信息。新闻宣传通讯员接受党委宣传统战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宣传通讯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理工要闻:学校的重大新闻。
1.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市等各级领导,主管及相关部门领导来校调研、检查工作,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讲话等的宣传报道;
2.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等的宣传报道;
3.学校履行大学职能,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和文化活动等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以及学校、师生取得的重要成就和获得表彰的宣传报道;
4.学校开展的重要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宣传报道;
5.由学校及各单位(部门)举办,学校领导出席并讲话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
6.学校其它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活动的宣传报道。
学校层面的一般性工作协调会、部署会等不作报道。校领导参加校内外一般性会议等一般不作报道。稿件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图片原则上不超过6幅,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幅。
综合新闻:学校的一般性新闻和各单位(部门)的重要新闻。
1.学校各基层单位围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服务等开展的工作、活动的宣传报道;
2.各基层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主要工作的宣传报道;
3.各基层单位组织开展的特色文体、党团活动的宣传报道;
4.各基层单位其他具有新闻价值的活动的宣传报道。
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常规性、事务性工作或活动一般不报道。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例行来校检查、交流部门工作的一般不报道。稿件字数原则上不超过800字,图片原则上不超过3幅。
第九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1.利用校园新闻网、校园官方微信、微博、《陕西理工学院报》、校广播台等校内媒体或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展板、画册等进行宣传;
2.新闻发布会: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各新闻媒体发布;
3.记者招待会(包括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媒体集体采访、情况介绍会等);
4.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5.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
第四章 新闻宣传信息的报送与规范
第十条 新闻信息的报送。
1.各单位(部门)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通讯员撰写新闻稿件,经过本单位(部门)负责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后,于当日或次日(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报送给党委宣传部,原则上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新闻稿件不予发布。
2.新闻宣传工作按照“谁组织活动谁提供宣传稿件、谁审定稿件谁负责,谁发布新闻谁负责,谁主管新闻宣传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图片的合理性以及排列的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新闻稿件内容真实,文字及图片使用规范。
3.上报稿件按照统一格式及要求,除新闻标题及正文外,还要认真填写好撰稿人,摄影人,供稿单位,图片来源单位,新闻审批人等信息。
4.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稿件的发布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稿件,不予发布。
5.学校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信息的规范。
1.稿件主题要求鲜明突出,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内容要求信息准确,充实完整,客观真实;文字要求规范简练,行文通畅,提倡短新闻;
2.新闻信息表述角度。学校层面的统一用“我校”、“学校”,各学院和部门要求统一使用第三人称,文字表述杜绝出现“我院”、“我部”、“我处”等,要统一使用“该院”、“该单位”等第三人称表述;
3.新闻信息标题应力求精简、凝练,一行显示,标题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6字;
4.新闻信息的表述要坚持客观公正,不能乱发议论和评价性的表述。
5.人员职务问题。新闻信息中首次出现时按照“单位+职务+姓名+职称”的格式表述,如“该院院长XXX教授”,之后重复出现此人活动时则直呼其名。
6.所报送的新闻图片,应画质清晰、构图完整、新闻性强,如无特殊情况,数量不超过10张;
7.报送校园网的新闻信息,没有图片的稿件字数原则上不能少于300字,有图片的稿件字数原则上不能少于200字;报送校园官方微博的新闻信息,字数应控制在140字以内(含链接字符),图片不要超过6张。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举行的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计划,报请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拟写,报党委宣传部和主管校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务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部门)协助。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1.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2.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对外宣传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活动或会议的相关材料,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的对外新闻宣传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外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新闻报道的管理。
1. 各单位(部门)提供给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一般性稿件由单位(部门)负责宣传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重要稿件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
2.社会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学校进行采访,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和安排。
3. 学校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事先征求所在单位和党委宣传部意见。党委宣传部对采访活动予以备案。受访单位和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4.有关学校领导的对外宣传稿件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学校涉外的稿件由国际交流处审核。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对外发布新闻、或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对突发、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新闻通稿必须经过学校领导审定后才能向新闻媒体发布。对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